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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自律公约
来源:
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
日期:
2021-08-19 16:33:13
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自律约束机制,规范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工程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5〕39号)《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由行业从业单位自发组织成立节能及新材料自律组织,本自律组织自愿接受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结合行业特点与现状,特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从事节能及新材料行业生产、施工等相关业务的单位,都应该遵守本公约。加入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正式会员,自愿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并签署《履行<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自律公约>承诺书》后,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有退出本公约的自由,由本单位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将书面通知提交给理事会后,签署退出公约的书面回执,退出单位在收到秘书处的书面回执后生效。成员单位经裁决破产或自行停业的自动解除公约会员资格。
第四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公约行为,经劝告拒不改正;拒绝、对抗督导办公室的巡视抽检、调查取证、协商协调,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条
签订自律公约和退出公约或被除名的成员单位,应予以公示。
第二章 自律公约条款
第六条
自律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资格。在生产和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贯彻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行业信誉,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七条
自律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通过采取人才培养、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环境治理等措施,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水平,争创质量合格、服务一流、诚信经营的企业。
第八条
自律企业之间应建立良性竞争、坦诚合作、真诚互信的关系,不准哄抬价格、搞行业价格垄断,不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不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节能及新材料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
第九条
自律企业严禁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辅料、设备等相关产品。自觉抵制落后、淘汰以及假冒伪劣技术及产品。
第十条
自律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产品标识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产品包装均要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节能及新材料产品数据库平台,各自律企业将企业生产产品以表格填写方式或上传秘书处留存备查。自律企业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企业的生产包装上应喷印产品生产日期(年月日)、生产单位、产品规格及型号,销售产品用量上传“节能及新材料产品”数据库。
第十二条
协会督导办公室每季度一次对各自律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随机抽取20%以上)及生产场地(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自律企业有权举报立约单位或未立约单位的违规情况。被举报的立约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其负责人或委派的相关负责人应接待配合,提供有关凭证,否则视为违反本条约。
第十四条
督导办公室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自律企业成员以外单位的违规和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自律企业严格遵守自律公约条款,服从督导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由协会设立行业自律督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选举办公室主任、督导员,负责对成员单位的行业自律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督导办公室接受协会秘书处的领导,对秘书处负责;
自律督导办公室的人员构成:1.设主任一名,由协会负责选举并任命;2.设督导员两名,由协会秘书处内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督导办公室的职责;
1、督促立约单位将销售产品用量上传协会“节能及新材料产品”数据库;
2、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对行业巡视;对产品质量的抽检;
3、发现成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组织督导调查组进行取证和作出处理意见;督导组由主任和督导员参与,组成2-3人的督导小组;如有必要,以协会的名义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商定处罚决定;
4、受理、办理、追踪、反馈行业内的投诉、举报;
5、以协会的名义召集各相关方举行听证会、讨论会、协商会等为行业自律而必要举行的各类会议;
6、协会秘书处安排的关于行业自律的其他事项;
7、记录、整理所有关于行业自律的安排、检查、申诉、投诉、调查、处理、回应等档案的管理保存。
第十八条
督导办公室的日常费用从协会的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协会应本着“自我约束、民主协商、互相监督、协调一致”的原则,加强对会员和公约缔结各方权益的保护和行为的监督。大力宣传本公约,自觉遵守并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四章 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督导办公室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实名举报,举报处理方式按如下原则进行:
1、举报、投诉必须是实名制,企业或个人均需如此,并由其收集、举证相关而真实的证据、材料,整理好,报送有关部门;
2、对本协会非会员企业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对其解释:因我协会无执法权,其可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投诉,我协会无法受理;
3、对本协会内会员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由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并整理成册,报本协会自律督导办公室,查证后,证明是真实可信,由协会出公函与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如成都市质量监督检查站等,对其劝导约谈,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达到国家要求的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充分用好协会“节能及新材料产品”数据库平台, 当项目出现用量异常或产品质量疑似问题时,或当督导办公室例行巡查工作时发现产品质量或违规行为的,该项目应在平台预警并以短信方式通知上我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自律企业销售产品用量应积极上传协会“节能及新材料产品”数据库平台,项目的信息以首车供货单用量进行上传平台,督导办公室应立即对项目的信息和用量进行核实跟踪,核实无误后项目情况应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督导办公室成员,督促项目的自律企业尽快完善合同工作,实时上传供货用量至协会数据库平台留存。
第二十三条
督导办公室每季度不定期对各自律企业的生产场地或施工工地随机进行一次产品质量抽样、送检,抽检人员采取回避制,每次巡查抽检、送检、公开检测时,由主任带队,督导员参与组成2-3人的督导小组,自律企业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如若检测发现,产品不合格,其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影响,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抽检不合格企业应立即停产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缔约方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其他缔约方侵害时,受害方可以通过督导办公室申诉并请求帮助,督导办公室在接到申诉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成立督导小组,调查取证,并组织受害、加害双方进行协商和协调,双方应积极自主举证和质证,举证和质证完成后由调查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判定侵害行为是否成立。若成立,加害方必须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受害方损失;若不成立,申诉投诉无效。若一方缺席,将作出对缺席方不利的判定。若有不服,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会将配合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缔约方的权益在受到其他非缔约方侵害时,可以通过督导办公室寻求帮助,经督导办公室调查确认后,以协会的名义,实名举报或投诉到相关部门,并负责追踪结果,举报或投诉的处理结果及时发布到协会网站并告知请求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严格遵守公约条款的企业,应在行业内通报表扬。授予诚信经营、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等方式,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进行行业谴责、取消公约权利、予以除名、以协会名义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等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二十八条
各立约自律企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举行的督导办公室的会议(会议提前3天微信、短信并电话通知),每缺席一次向督导办公室自助乐捐500元,每迟到一次向督导办公室自助乐捐300元,并开具收据,由督导办公室主任进行现场处理作为自律督导办公室的活动经费。各立约单位每次参加自律会必须是企业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应委派具有决定权的人员参与会议并说明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督导办公室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和有关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提议。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以上公约条款任意一条,其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将由自律督导办公室会议上进行不记名投票决定,票数超过小组成员半数为投票通过,并现场公布投票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本自律公约经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一届四次常务理事会2019年05月14日通过,并由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督导办公室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从2019年07月0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公约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或者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成都市节能及新材料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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